朱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俩人育有三子,大子朱大毛,二子朱小毛,三女朱毛毛。土地承包时,以朱某为户主的承包户(朱某、李某、朱小妹)承包土地24亩,每人名下平均8亩。
2008年,朱某、李某先后去世。以朱某为户主的承包户土地,三女朱毛毛负责耕种。2012年,以朱毛毛为户主的承包户耕种的24亩土地被政府征用,共得到征地补偿款12万元。
提问:朱大毛与朱小毛认为朱毛毛所得的征地补偿款是承包所得,是否属于朱某与李某的遗产?是否由三子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律师解答】
征地补偿款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不在法定继承财产分割之列。
首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规定。
可知,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据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
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本案中,朱某、李某、朱毛毛属一承包经营户,在朱某、李某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从死亡之日起即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作为承包方的这一户还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由该户中的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承包合同继续承包经营权,即本案当中的朱毛毛当然的取得了该户中的承包经营权。
最后,本案争议款项依法不属于朱某、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依照继承法进行继承。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朱大毛与朱小毛要求按照继承法进行继承分割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