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张某相约飙车,因杨某的新二轮摩托车被张某借走,张某便将自己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给无驾驶资格的杨某驾驶。当行驶至某路段时,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尹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尹某左侧肢体伤残程度为二级,开颅术后伤残程度为十级,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驾驶的张某车辆未投保相应保险。经交通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尹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车主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杨某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车主张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张某将摩托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杨某使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根据车辆支配利益原则,车辆的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利益的所有者,如发生事故,应由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支持第一种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案张某将无号牌车辆交给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杨某使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其次,车主张某车辆未投保相应保险,故车主张某应对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杨某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车主张某因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借车出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一、借车给别人都要担责吗?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二、什么才是车主有错?
(1)明明知晓借车人饮酒、吸毒却还是将车借给借车人的
(2)明知道自己的车有故障却还是将车借出的
(3)将车辆借给没有驾照、驾照吊销的人,或者你的车不符合他的准假车型。
(4)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如不能证明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主就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借出去的车保险赔不赔?
保险合同内并没有规定车辆外借是免赔的。赔不赔的关键还是看借车人,但注意借车人把车辆又借给另外一个人,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赔。
四、如何防范借车风险?
(1)查“照”。查验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拿着摩托车驾驶证想借给小轿车开的,绝对不行。
(2)查“人”。查验借车人有没有喝酒、有没有吸毒...外出聚会喝酒时,切记把车钥匙放好。如果车钥匙被其他人拿走的话,可能会因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承担责任。
(3)查“车”。检验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刹车灯不亮等影响安全行使的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