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权力总是靠近金钱,干部领导拿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将面对形形色色、方方面面上的诱惑,“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金钱诱惑总是致命的。思想开了小差,经不住诱惑就会走到人民的对立面,顶风作案,在“太岁”头上动土,一旦翻车被发觉,审判将不可避免。那么,贪污罪会怎么判呢?这不仅是被审判者所关心的,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
曾某原是一名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一次未经得住诱惑,与建筑公司老总陈某勾结贪污了医院扩建工程的款项,后来东窗事发,曾某、陈某分别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最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处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目的。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是否构成贪污罪,要具体看是否达到规定数额。尚未达到这个数额就要考虑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的构成贪污罪,情节不严重的一般视为贪污违法行为。
判刑期限的多少是取决于贪污情况,一个干部贪污造成的社会影响越恶劣,对公民权利利益的损害越严重,判处刑罚自然也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曾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陈某共同贪污了医院的工程款,应属于共同贪污。共同贪污犯罪有以下特点: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6、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比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本案中,法院认定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主要是利用到曾某的权力地位,且是犯意发起者,故认为曾某是案件主犯。
工程款的贪污数额有时没有明显的证据看出来,就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条司法委托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