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如果你的亲友被抓,如何选择律师呢?这看起来简单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却并不好处理。并非是所有的法律从业者都能成为辩护律师,也并非是律师就能很好的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面对琳琅满目的法律服务市场,如何找到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呢?
很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家属都会问一个问题,刑事案件为什么要请律师?或者说,请律师有用吗?首先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是指以提供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搜集有关证据材料,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鉴于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处于羁押状态,一般都是近亲属代为聘请辩护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律师可随时以辩护人身份会见被羁押的人员。因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和刑事辩护的专业性,非律师身份的其他人员一般不能作为辩护人。因而切记在咨询专业律师之前,不能盲目听信一些号称有关系有门路的人向你炫耀所谓的“关系和门路”,这样往往会受骗上当,后悔莫及。
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通俗一点讲也就是刑辩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辩护工作或者说是辩护服务。这主要是由法律赋予的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权利的范围决定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辩护权利主要包括会见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权、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的权利、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等。
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享有的辩护权利不尽相同,下面就每个阶段的特有之处分析一下:
首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才侦查阶段已经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值得注意的是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那么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辩护是否是必要的呢?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还在侦查过程中,还未被审查起诉,是案件的第一个关键环节,当事人在这个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以更好低了解案件的情况,以便为当事人办理变更强制措施,也有利于把握案件的详细情况,统筹整个案件全局的发展,更好的为当事人辩护。
其次,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47条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这里我们应当注意,并不是当事人或者说每一个人都可以在移送审查之后随便去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而是只有辩护律师才可以,并且辩护律师只有递交相关手续后才可以。那么为什么要去查阅摘抄复制卷宗呢?有没有必要呢?这里我们要清楚,案卷的卷宗材料是整个案件的核心材料,是反应整个案件情况的关键文件所在,包括侦查机关的调查材料、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证人的讯问笔录、物证的拍照、现场的勘察笔录、鉴定意见等,这些都是了解整个案件具体情况,寻找案件突破口,为辩护人辩护寻求有效证据的必要材料,是辩护工作所不可或缺的材料,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只有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被指控的犯罪情节是什么,才可以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在这整个过程中,律师所起的作用是不能忽略的。
另外,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有人可能要问,律师向检察院申请调查,检察院会重视吗?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取证申请,《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52条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新刑诉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第53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对律师提出的取证申请必须予以重视。
第三,在案件的审理阶段,律师最主要的职责和权利就是为被告人进行专业的法庭辩护。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会见犯罪嫌疑人,进一步了解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为被告人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
2、调阅、复制所有的案卷材料,向主审法官提出律师辩护意见;
3、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
4、参加庭审,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最轻,综合各因素写出辩护词,供法官充分考虑自己的辩护意见;
5、宣判后即时会见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的,律师会积极准备上诉的各种材料。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辩护人的权利,以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更为充分地刑事辩护职能。
1、刑事辩护中律师介入时间上的提前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才参加刑事诉讼,才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工作。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进一步完善了委托辩护律师的程序。由此将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改为辩护人,律师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
2、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
保障了律师的权利,主要是保障了律师能够参与案件的程度,保障律师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前,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仅仅是提供法律帮助,权利十分有限,会见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和陪同,而且一般而言侦查阶段只允许会见一次,没有调查权,没有反应和提交辩护意见的权利。而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和地位,享有会见权、调查权、提出辩护意见权、取保申请权及申诉、控告权等权利。
犯罪之后,一定要及时请律师,不仅因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比一般辩护人享有更多权利,而且请律师介入刑事活动中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