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参与到城市建设中,为城市的发展作出重要的贡献。但是,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而是通过熟人介绍跟着包工头工作,既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也没有签劳动合同。那么,当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受伤时,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本期找法网专家说法特邀张之永律师为大家进行普法分析。
赵某在一处建筑工地从事小工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随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赵某是跟随包工头杨某在建筑工地施工,该工程的直接发包方为某公司。事故发生之后,赵某的损失应由杨某承担还是某公司承担?
因此,赵某依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赵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法承担自己的损失。
赵某到底是与杨某存在雇佣关系,还是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明确的前提条件。
《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杨某为自然人,没有承包建筑工程的相应资质。因此,某公司是赵某的用工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事故发生之后,农民工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了询问笔录等,以此证明农民工是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的。
其次,在无法确定具体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农民工既未与包工头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也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除此之外,以下证据也可作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后,当农民工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时,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农民工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无论是在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中均处于弱势地位。尽管国家不断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等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不仅需要国家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农民工也要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